一、【财会〔2025〕9 号】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
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通知》指出,单位可自愿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各单位在评估单位自身会计信息化水平及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情况,明确应用的电子凭证范围,参考《通知》中总结的各类型单位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试点工作经验,梳理单位涉及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相关系统(如报销、档案等信息系统),开展系统改造,实现电子凭证的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4318.htm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2.《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同时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3.《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等。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5878.htm
三、【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生效。
1.根据《公告》,一是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2.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5/t20250513_39636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