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代收新农合资金的便利,河南漯河市某学校(郾城区某医院)的会计郜某竟挪用公款294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案发后,家属退还其挪用公款期间的获利1694.05元。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上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此时,郜某已退休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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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68岁的郜某系郾城区人。判决书披露,他在2017年8月退休,去年5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郾城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相继被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郾城区某医院被安排负责2012年度至2017年度孟庙镇辖区9个村的新农合资金收缴工作。2014年至2017年,郜某作为漯河市某学校(郾城区某医院)主管会计,利用代为收缴新农合资金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94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
其中,2014年下半年,郾城区某医院安排郜某收取2015年度新农合资金,郜某将陆续收到的新农合资金共计79.7万余元分批转给其妻子石某的银行卡上,并将其中的68.9万余元分批买了理财产品。2014年12月18日,经理财赎回后,郜某将收取的新农合资金上交至原郾城区新农合办公室会计赵某账户。
2016年下半年,郾城区某医院安排郜某收取2017年度新农合资金,郜某陆续将收取的新农合资金共计225.8万余元存在其妻子银行卡上,并分批购买了理财产品。2017年2月,郾城区新农合办公室通知上缴新农合资金,郜某在2月7日安排石某将225.8万余元转入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另查明,去年7月22日,郜某家属将郜某挪用公款期间的获利金额1694.05元退还至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法院认为,郜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将其挪用的公款及违法所得全部退还,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今年6月23日,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同时,追缴郜某违法所得1694.05元,并上缴国库(已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