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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居中倒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如何定性?
2021年3月,被告人贺某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贺某对外贩卖袁某某提供的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从中赚取差价。
同日,民警从袁某某住所查获疑似含有毒品大麻素成分的烟油,经检测均检出ADB-BUTINACA成份。
10月2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某大厦抓获贺某。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268.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居中倒卖与居间介绍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居中倒卖者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自主决定交易毒品数量、价格并赚取差价,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属于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
行为人明知电子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仍然贩卖,在该类电子烟对外扩散过程中,行为人起到主要作用,虽然电子烟的交付由他人完成,但不影响行为人与向其购买电子烟的下家之间成立独立的贩卖关系,属于 居中倒卖行为,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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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