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打着“时尚玩具”“健康戒烟”旗号的调味电子烟在市场上悄然蔓延,尤其对未成年人形成极大诱惑。这类产品通过掩盖尼古丁刺激气味、包装新潮等方式,大幅降低青少年接触门槛,成为其沾染尼古丁、转向传统烟草的“入门载体”。部分商家还以“无瘾”“戒烟神器”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众健康。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合谋生产、销售伪劣“果味电子烟”案件,被告人冯某玉、李某某等十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冯某玉伙同李某、白某某、王某某,在北京合谋跨省向被告人徐某、赵某订购生产“果味电子烟”。冯某玉等四人参与产品设计并自创品牌,徐某、赵某则假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委托第三方生产。
为逃避国家对“果味电子烟”的监管,徐某、赵某通过被告人余某某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报关,偷换本应报关出口的“果味电子烟”,将其运往北京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余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16万元。
冯某玉还雇佣其亲属刘某、冯某文在租赁的底商负责线下销售,李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则通过各自渠道进行销售。现已查明,全部销售金额达180万元。被告人许某在明知上述人员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购进“果味电子烟”通过互联网转售,累计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
被告人冯某玉、刘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从冯某玉经营店铺门前的面包车、李某某家中及其他涉案人员处扣押尚未销售的“果味电子烟”共计2万余支。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伪劣电子烟。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玉、李某某等六人明知“果味电子烟”系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并销售,销售金额达180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海关报关、物流运输帮助,被告人冯某文、刘某、许某参与具体销售行为,四人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玉、李某某等六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判决冯某文、刘某等四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杨表示,“果味电子烟”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调味电子烟添加成分复杂,易出现烟碱超标、重金属污染、烟液泄漏等质量安全问题,且繁多口味导致产品种类杂乱,难以统一标准、实现溯源监管,为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销售提供空间。
面对乱象丛生的电子烟市场,本案以行政监管为发现源头,从源头打击涵盖生产、销售、运输伪劣电子烟的跨省犯罪团伙,切断了伪劣电子烟流通链条,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电子烟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