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A:
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Q: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哪些情形?
A:
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Q:
哪些情况下,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字号不能相同?
A:
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四处 侯效兰
校对|王斯佳
审核|刘启武、杨媛